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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谭世全、徐丽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第5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马杰,行长。被执行人谭世全。被执行人徐丽丽。被执行人山东正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红,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冠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世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执行人谭世全、徐丽丽、山东正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冠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2)奎商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