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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孟拥军诉被告包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拥军,包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97号��告孟拥军,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邢台市交通局职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东牛角东方花园。身份证号:1305021968********。被告包荣伟,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建工花园*号楼***室。原告孟拥军诉被告包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拥军对被告包荣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龙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