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执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凯宇盐城兄弟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盐城兄弟服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执字第2375号申请执行人刘凯。被执行人盐城兄弟服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羊民初字第02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宋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盐城兄弟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应得收入及存款19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刘青松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