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冯XX与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XX,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冯XX,女。被执行人谢XX,男。本院2013年6月18日受理冯XX依据(2012)城民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422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谢XX不在家,于2013年6月20日向其父亲谢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谢XX至今分文未付,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城民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谢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奕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