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7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62)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得友,李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771-1号申请人刘得友,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李东文,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2013)丰执字第771号刘得友与李东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习明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