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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初字第01354号原告李某甲,女,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河北省赵县村人,现住本村,被告李某乙,男,1986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无极县村人,现住本村。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三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夏天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争吵,原告曾于2013年3月起诉与被告,后撤诉。之后双方未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情况。经质证,被告无异议。2、无极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质证,被告无异议。被告提供的证据有:无极县北苏镇寺下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因结婚,现被告家庭生活困难。经质证,原告认为该证据没有证明力,不可采信。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夏天经同学介绍相识,经接触,于2011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9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被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婚后原告曾怀孕,因故于2012年正月做了流产手术。2012年5月原被告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3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于2013年4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撤诉后双方未和好。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被告不同意离婚。基于上述事实,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及相关问题,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年多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仪式,说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尚可。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当中,未有大的矛盾发生,说明原被告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而分居,但被告一直努力做和好工作,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处理家庭中出现的夫妻矛盾,相互理解,原被告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三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