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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中民一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陈烨昌诉茹永慧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烨昌,茹永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陈 烨 昌 诉 茹 永 慧 健 康 权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中民一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烨昌,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茹永慧,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委托代理人张进雄,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上诉人陈烨昌因与被上诉人茹永慧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3)永西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烨昌于2013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烨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烨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烨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尚晓霞审判员  吴建红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