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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法执字第5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岳平、许桂元与刘果、刘亩、程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岳平,许桂元,刘果,刘亩,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511-2号申请执行人刘岳平,男,汉族,岳阳县人。申请执行人许桂元,女,汉族,岳阳县人。被执行人刘果,男,汉族,岳阳县人。被执行人刘亩,男,汉族,岳阳县人。被执行人程佳,女,汉族,岳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县人民法院(2012)岳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果、刘亩、程佳在五日内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岳平、许桂元赔偿款XXXXX元、XXXXX元、XXX元,并分别负担案件受理费XXX元、XXX元、XXX元,执行受理费XXX元、XXX元、XXX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岳法执字第5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新审判员  张 丽审判员  刘合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