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江、孙玉翠与被执行人宋霞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江,孙玉翠,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孙江,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形势发展地杭州市城区体育场路。身份证号:220221977118003X申请执行人孙玉翠,女,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辽源市经济开发区连昌路五组。被执行人宋霞,女,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连昌村五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江、孙玉翠与被执行人宋霞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未查到可执行财产,依照相关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龙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伟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