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胜利,刘晓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9号原告高胜利,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远大盛和苑小区10号楼5单元1701元。被告刘晓兰,女,1970年6月6日出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自行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瑞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