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法执二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华琪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法执二字第324号申请执���人武汉市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进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