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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文毅与徐毅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毅,徐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毅。被执行人徐毅。申请执行人王文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30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毅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拍卖被执行人徐毅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春江苑A13栋6、7屋1号房(建筑面积249.88平方米),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永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