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颜民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德贵与管永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贵,管永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建颜民初字第0290号原告王德贵,居民。委托代理人徐道明,男。被告管永江(又名管瀛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贵与被告管永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贵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贵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德贵负担。审 判 长 王正涛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人民陪审员 潘晓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嵇绘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