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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颜民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4-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贵与被告管永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贵,管永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颜民初字第0290号原告王德贵,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近湖镇。委托代理人徐道明,男,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世纪鑫城小区。被告管永江(又名管瀛龙),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贵与被告管永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贵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贵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德贵负担。审 判 长  王正涛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人民陪审员  潘晓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嵇绘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