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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儋民初字1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周某妍与刘某普、刘某愈、刘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妍,刘某普,刘某愈,刘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儋民初字1763号原告周某妍,女,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那大xxx小区xxx号。身份证号:46002919600905xxxx。委托代理人黎玉石,儋州市和盛法律事务所主任。被告刘某普,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那大xx住小区xxx号。身份证号:46002919510405xxxx。委托代理人黎昌伟,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解放居委会xxx路xxx号。被告刘某愈,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路xx号花园城x期x栋xx。身份证号:46002919750711xxxx。被告刘某,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x居委会。身份证号:4600031981040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妍诉被告刘某普、刘某愈、刘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妍负担50元,余款50元退回给原告周某妍。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符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