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02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韩明与被告邱菲、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邱菲,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800号原告韩明,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宝利铁路器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韩海龙,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菲,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移动解放路营业厅职员,住西安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E座22层。负责人尹西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与被告邱菲、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明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