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娄晓燕与张守月、刘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晓燕,张守月,刘贞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原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娄晓燕。被告张守月。被告刘贞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晓燕与被告张守月、刘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晓燕撤回对被告张守月、刘贞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