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城法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勇与被谭家崧、莫翠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谭家崧,莫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黄成献,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家崧,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莫翠飞,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谭家崧、莫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勇于2013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谭家崧、莫翠飞不服上述判决,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其上诉。(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其实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勇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应予准许。因此,本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判决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明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