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终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梁山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与梁山县红房子商场破产管理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县红房子商场破产管理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终字第20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保建,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县红房子商场破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李振学,组长。委托代理人孙金波,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宪吉。上诉人某甲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09)梁某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2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