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执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小本与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本,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137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本,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友好家园**栋***室,身份证号码:3426231970********。被执行人沈明,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九城监狱,身份证号码:3407021973********。李小本与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小本因沈明未履行本院(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6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协助其办理友好家园33栋606室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1,沈明尚在服刑中;2,铜陵市友好家园33栋606室的房产系2007年12月30日沈明因拆迁就其原来所有的位于铜陵市友好新村46室204室的房产与铜冠房地产集团公司产权调换安置所得,2010年1月24日其将该房出售给了李小本,现该房产权仍登记在铜冠房地产集团公司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铜陵市友好家园33栋606室的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小本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