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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杜国厚与姜文章河北宣化皮毛厂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国厚,姜文章,河北宣化县塞北皮毛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监字第10号一审原告:杜国厚,男,汉族,1956年5月20日出生,住清河县。一审被告:姜文章,男,汉族,1945年10月15日出生,住清河县。一审第三人:河北宣化县塞北皮毛厂。法定代表人:侯世才,该厂厂长。一审原告杜国厚因与一审被告姜文章、一审第三人河北宣化皮毛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0)邢民再终字第5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义超代理审判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刘登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