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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汉潮与林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95号原告黄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朱海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现住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并由原告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一套,及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上述担保房产的登记价为人民币1015750元,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黄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一套;二、查封原告黄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一套;三、查封、冻结被告林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阳云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天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