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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506号原告雷某某,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飞,男,西安市临潼区马额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魏某某,男,1960年3月12��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其与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其系再婚,与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其带前婚所生育女儿与被告共同生活。其与被告性格差异,婚后无共同语言,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1999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长期不尽丈夫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魏某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魏某某199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原告雷某某系再婚,其带前婚所生女儿(现已成年)与被告��同生活,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性格差异,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1999年3月,因被告魏某某骚扰原告雷某某前婚所生女儿,双方发生争吵,被告魏某某写下保证书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11月,原告雷某某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2013年7月2日,原告雷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魏某某负担。本院依法向被告魏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保证书、(2013)临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生活以感情为基础。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魏某某虽自愿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未生育子女,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差异,常因生活琐事吵闹,被告魏某某离家出走,长期不尽其义务,双方分居已超过2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雷某某提出离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瑞松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