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执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姜黎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黎黎,刘莉莉,由福军,大连奇运生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普执字第1976号申请执行人姜黎黎,无业。申请执行人刘莉莉,无业。申请执行人由福军,无业。被执行人大连奇运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经济开发区渤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秦喆,系经理。申请执行人姜黎黎、刘莉莉、由福军与被执行人大连奇运生制药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13作出普劳人仲裁字(2013)275号仲裁裁决书,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工资款5.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奇运生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裁字(2013)27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成科审判员 李 新审判员 张宏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