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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民二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忠杰与李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杰,李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二初字第282号原告张忠杰,男,1976年4月3日生。被告李振涛,男,1981年3月9日生。原告张忠杰与被告李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忠杰诉称:被告以干工程为名借原告92万元,月息3分,2013年9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借据并非李振涛本人出具,本院认为,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忠杰对被告滑县李振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退还原告张忠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王曙光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