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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民申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433)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段俊杰,蒋燕,段其庆,张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4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贤江,云南周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其庆,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晓,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曲建忠,该公司总经理。一审原告:段俊杰,男,1992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一审原告:蒋燕,女,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段其庆、张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一审原告段俊杰、蒋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楚中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薛 丽审 判 员  李立英代理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