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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汶民一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北京永一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谭徐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一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谭徐明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汶民一初字第2641号原告北京永一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人美大厦2F。法定代表人吕志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徐明,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一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徐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自行和解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无任何影响,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一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北京永一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亦斌代理审判员  顾 旋人民陪审员  崔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