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执民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龙游恒好纸箱厂与浙江博泰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游恒好纸箱厂,浙江博泰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龙执民字第1678号申请人龙游恒好纸箱厂。被执行人浙江博泰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人龙游恒好纸箱厂与被执行人浙江博泰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龙游恒好纸箱厂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博泰日用品有限公司归还执行款2126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332元。本院于2013年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126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332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衢龙执民字第1678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金发审判员 吴红平审判员 项柏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