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魏炳建与曹世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炳建,曹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17号申请执行人魏炳建,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世军(又名曹康),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炳建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世军给付劳动报酬26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世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曹世军已缴纳案件款26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进行了确认。故(2013)临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内容已实际执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