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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X,李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初字第01424号原告张XX,男,汉族,农民。被告李XX,男,汉族,农民。被告李X,男,汉族,农民。系被告李XX的父亲。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继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李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2日,李XX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原告的肉店,以结婚急需钱为由向原告借了10000元,借期1个月,利息每月5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2000元,同时被告承诺过一段时间再还剩余本息。但至今二被告仍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利息1000元。为支持其主张,原告除本人陈述外,还提交以下证据:借条一张,证明二被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1个月,利息500元的事实。被告李XX、李X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1个月、利息每月500元的事情属实。2012年4月李XX向原告支付4个月的利息2000元。原告同意被告过一段时间还款,但是因为家里经济紧张一直还不上。被告仅本人陈述,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形式要件合法,具备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要求,被告答辩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依法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11月22日被告李XX、李X以李XX结婚为由向原告张XX借款10000元,约定一个月期满后还款并支付利息500元。2013年4月被告李XX向原告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2000元,并承诺过一段时间向原告偿还剩余本息,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均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后双方延长了借款期限,但未明确具体的还款期限。原告催要后,二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偿付借款本息,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月利息虽然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但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2013年5月至今的利息1000元的请求并未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九条、《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XX、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00元,合计1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李XX、李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继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