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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4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学锋与河南恒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锋,河南恒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4399号原告张学锋。委托代理人马红丽,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恒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亚东。委托代理人王洪杰,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威,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学锋诉被告河南恒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红丽,被告河南恒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置业)的委托代理人王洪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2011年9月21日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作为借款人,河南中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整。第四条约定河南中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河南中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原告在河南中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刷卡支付的20万元。河南中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由政府督办已成立专案组。本院认为,因涉案的河南中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由政府督办已成立专案组,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学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给原告张学峰。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任苏民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