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北创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金华铭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创真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金华铭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晋毅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创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青年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晋惠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靳枫,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华铭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21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保良,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晋毅峰。上诉人河北创真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华铭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靳枫、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保良及原审被告晋毅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盖自然代理审判员 赵玉剑代理审判员 孙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