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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田绪岭与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绪岭,杜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菏牡商初字第339号原告:田绪岭,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张宪芝,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杜强,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原告田绪岭与被告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吉耀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霍玉山、刘树军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绪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宪芝、被告杜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绪岭诉称:2011年4月5日,被告杜强购买了我价值30000元的建筑模板,当场支付10000元,剩余20000元被告向我出具了欠条。该欠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要求被告杜强支付模板款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杜强辩称:我是包高现起的工程的清工,我又把木工转包给邓建民了,原告的模板是邓建民使用了,当时我答应原告邓建民使用的模板款20000元由我支付给原告,高现起也答应将模板款支付给原告,但后来高现起去世了,高现起没法支付给原告了,我现在也同意将20000元模板款支付给原告,但我现在手里没有这么多钱,我有钱后马上支付给原告这20000元。经被告查明:2011年4月5日,被告杜强购买原告田绪岭价值30000元的建筑模板,当场支付10000元,剩余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要求被告杜强支付模板款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模板,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模板款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欠据中未约定利息,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时间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强支付原告田绪岭模板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29日始至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杜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吉耀华审判员  霍玉山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士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