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31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晓霞与李传龙、李传青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霞,李传龙,李传青,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149-2号原告杨晓霞。被告李传龙。被告李传青。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3149-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李传龙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后,元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传龙驾驶的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李传龙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名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