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志勇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勇,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勇。被执行人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奎一村。法定代表人:焦天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庆平,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志勇与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志勇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款项已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韩 强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