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原告艾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81号原告艾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有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富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