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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原告艾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81号原告艾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有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富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