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云高民申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熊文隆身体权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文隆,大姚县金碧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6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文隆。法定代理人:周存国委托代理人:李章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艳阳,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姚县金碧小学。委托代理人:王开锋,云南金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白万秋,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熊文隆因与被申请人大姚县金碧小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楚中民一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熊文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鲍 蓉代理审判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赵嘉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铃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