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XX与邱纯光、郝敬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邱纯光,郝敬武,李玉环,王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201号原告XX。被告邱纯光。被告郝敬武。被告李玉环。被告王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邱纯光、郝敬武、李玉环、王友波民间借贷、保证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