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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XX与邱纯光、郝敬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邱纯光,郝敬武,李玉环,王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201号原告XX。被告邱纯光。被告郝敬武。被告李玉环。被告王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邱纯光、郝敬武、李玉环、王友波民间借贷、保证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