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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青岛光合制菓食品有限公司与高孝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光合制菓食品有限公司,高孝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315号原告青岛光合制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廷,该公司行政总监。委托代理人许可,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林林,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孝东,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光合制菓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孝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高孝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原、被告签订的《青岛光合制菓食品有限公司光合农场分享型零售连锁店代理合同》第九章第二条约定:双方约定济南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该条违反了级别管辖,故约定无效。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被告高孝东住所地潍坊市'style='cousor:pointer'﹥为潍坊市,且合同履行地为潍坊奎文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高孝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士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