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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齐花与齐垂永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花,齐垂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齐花,女,汉族,32岁,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齐垂永,男,汉族,76岁,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齐花申请执行齐垂永追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其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禹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