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法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齐花与齐垂永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花,齐垂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齐花,女,汉族,32岁,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齐垂永,男,汉族,76岁,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齐花申请执行齐垂永追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其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禹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