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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执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书香与被执行人刘兴君、刘兴宏、刘凤艳、刘凤英、刘凤梅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382—1号申请执行人马书香,女,194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8委4组。被执行人刘兴君,男,1963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8委4组。被执行人刘兴宏,男,197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被执行人刘凤艳,女,1962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福镇街8委7组。被执行人刘凤英,女,1966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10委7组。被执行人刘凤梅,女,1972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山东省泰安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书香与被执行人刘兴君、刘兴宏、刘凤艳、刘凤英、刘凤梅赡养纠纷一案中,因未查到可执行财产,依照相关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龙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伟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