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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何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918号原告颜某某,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原告颜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原告颜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颜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义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文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