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陆瑛与广西商业高级技工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瑛,广西商业高级技工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陆瑛。被申请执行人广西商业高级技工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泽金,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陆瑛依据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3)51号仲裁裁决书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3)5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商业高级技工学校偿还申请执行人陆瑛24826.51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商业高级技工学校自动配合法院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3)5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