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新健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全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新健,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思开,广西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新健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飞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新健及辩护人黄思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5日,被告人蒋新健以蒋某甲的儿子蒋某乙在山东省卿城市骑自行车将人撞伤,要赔偿医药费为由,骗取蒋某甲现金8000元。2013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新健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新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农村信用社转帐业务凭证等证据材料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新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新健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黄思开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蒋新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新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蒋新健退赔受害人蒋某甲经济损失款人民币八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