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松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朝阳市千越精制有机肥厂与谭国玉、刘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市千越精制有机肥厂,谭国玉,刘九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朝阳市千越精制有机肥厂。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负责人邵映辉。委托代理人彭佳蕙。被告谭国玉,男。被告刘九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千越精制有机肥厂与被告谭国玉、刘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朝阳市千越精制有机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