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朝阳市千越精制有机肥厂与谭国玉、刘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市千越精制有机肥厂,谭国玉,刘九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朝阳市千越精制有机肥厂。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负责人邵映辉。委托代理人彭佳蕙。被告谭国玉,男。被告刘九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千越精制有机肥厂与被告谭国玉、刘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朝阳市千越精制有机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