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民一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瞿成香、韩继萍、何斌、魏小银、张学成、刘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瞿成香,韩继萍,何斌,魏小银,张学成,刘宝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马民一初字第00237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赵宏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世明,该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爱莉,该社工作人员。被告瞿成香,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韩继萍,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斌,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魏小银,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学成,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宝国,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瞿成香、韩继萍、何斌、魏小银、张学成、刘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月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