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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民一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瞿成香、韩继萍、何斌、魏小银、张学成、刘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瞿成香,韩继萍,何斌,魏小银,张学成,刘宝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马民一初字第00237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赵宏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世明,该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爱莉,该社工作人员。被告瞿成香,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韩继萍,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斌,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魏小银,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学成,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宝国,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瞿成香、韩继萍、何斌、魏小银、张学成、刘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月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