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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商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烟台齐邦板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鑫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齐邦板材有限公司,山东鑫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870号原告:烟台齐邦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齐永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晓峰,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鑫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外向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贞娟,该公司经理。原告烟台齐邦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威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齐邦板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齐邦板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09元及财产保全费4620元,均由原告烟台齐邦板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