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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川执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司纪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裁定书2010-336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纪照,姜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336-2号申请执行人司纪照。被执行人姜爱民。申请执行人司纪照与被执行人姜爱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川民一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爱民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萌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依法冻结,划拨,于2013年11月18日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项执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一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宜宝执行员  李 钊执行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