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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2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胜利与被告王权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利,王权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718号原告杨胜利,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妮,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权社,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周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利与被告王权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利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