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商初字第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祁进里、徐生杰、王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祁进里,徐生杰,王若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洪商初字第0250号原告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黄山南路16号。注册号321324000080100。法定代表人郁永健,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巍,东吴村镇银行职工。被告祁进里。被告徐生杰。被告王若玲。原告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吴银行)诉被告祁进里、徐生杰、王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吴银行委托代理人高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进里、徐生杰、王若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吴银行诉称:2012年5月3日,被告祁进里向原告申请贷款161000元,还款期限为2013年5月2日。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当日原告与被告祁进里、徐生杰、王若玲共同签订《联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徐生杰、王若玲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贷款到期后被告徐生杰逾期还款,逾期本金为137268元,按照合同法及担保法相关规定,祁进里已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徐生杰、王若玲系连带担保责任,应当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诉至法院,现请求判令:1、被告祁进里偿还银行贷款本金137268元及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徐生杰、王若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被告祁进里、徐生杰、王若玲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祁进里、徐生杰、王若玲签订《联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从2012年5月3日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止,由贷款人根据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分别对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分别对联保小组成员在核定的最高贷款余额人民币161000内分次发放贷款;联保小组成员的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该联保合同的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约定如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份按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但该联保借款合同中双方对贷款罚息利率并无明确约定。联保借款合同签订后,2013年5月3日祁进里向东吴银行订立借款借据,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为5.4667‰,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东吴银行按约定履行了交付贷款义务,此后祁进里偿还了部份借款本息,截止2013年5月2日贷款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祁进里尚未偿剩余本金137268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联保借款合同以及东吴银行借款借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签订的《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贷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祁进里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徐生杰、王若玲作为具有连带清偿责任的保证人,在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时,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祁进里追偿;对于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罚息,因联保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贷款罚息利率,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但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对逾期部分继续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进里给付原告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7268元及利息(按月利率5.4667‰自2012年5月3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徐生杰、王若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祁进里追偿。案件受理费3045元由三被告负担;公告费600元由祁进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45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为:460101040004680)。审 判 长 汤卫兵代理审判员 陈孝峰人民陪审员 乔家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振业